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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資訊 | 2015-10-26
既然私人或機構可以有權提供教育或醫療服務,而提供這些服務又需要一定的要素投入,如果那些投入并非來自某個“好心人”的慷慨捐贈或者“上帝”的悲憫賜予(當然,肯定不是強制而無償取來的稅收),而是掏于自己的腰包或出自自身及家人的血汗,那么贏利性的目標或要求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。
從主觀上講,投資者勢必要在不同的投資領域之間進行選擇。如果他(或她)將醫療作為投資的領域,想必已經對這個領域的贏利空間作出了較為樂觀的預期和估計,否則社會資源便無法自然地流向這些部門。因此,醫用床贏利性預期是投資者之所以投資于醫療行業的先決條件。
而從客觀上講,贏利性的結果則是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可生存性的必要保證。顯然,如果提供服務的收益尚不足以抵補成本支付,這些機構的“生產”活動便是不可持續的,那就更談不上服務數量的增加、服務范圍的擴大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了。上
述所謂的“道理”,對于投資者乃至大眾而言,簡直就是一項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識!所以,要求所有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放棄贏利性目標或要求(皆規定為非贏利性機構),對于投資者來說,起碼是有失公允的;至于采取種種手段迫使其在虧損中運營——那些“殺雞取卵”的企圖與行徑,不僅荒誕可笑,而且是十分有害的。
毋庸諱言,投資者的贏利性要求中必然包涵利潤最大化目標與行為。但是,利潤最大化目標與行為則并非僅限于贏利性機構。決定某個機構當否成為贏利性或非贏利性,主要在于:(1)出資方的要求與機構所賦予的社會功能是什么;護理床(2)扣除各項成本后的剩余究竟應當落在誰的手中并予以何種用途。
政府舉辦公立的醫療機構其主旨不在于獲取政府收入,政府收入可以通過各種稅收強制而無償地取得。如果政府旨在克服市場失靈或實現社會正義,那么由此舉辦的醫療機構則當屬非贏利性的。同理,由基金會資助的醫療機構,由于被賦予公益性而非贏利性目標,也屬于非贏利性機構。在非贏利性機構中,如果出現剩余,則不應落入機構管理者或員工的囊中,而是應當用于“擴大再生產”。這樣,即便是非贏利性機構——只要存在廣義的成本與收益的概念,就不排斥剩余或“利潤”的最大化。
其實,利潤最大化是一個“中性”的經濟學概念或術語。其本意為,在投入給定的條件下,(如何)通過資源的最佳配置、恰當的激勵機制,以及合理的策略行為(包括定價、質量選擇等),從而實現產出或收益的最大化。因此,利潤最大化——在規范的意義上,應當與“節約”和“效率”并行不悖的。
誠然,從實證的意義上講,同樣是利潤最大化目標,哪怕采取相同的定價或其他策略,但在不同的市場環境或市場結構下,其結果卻大相徑庭。假如存在阻止非公有制機構進入的制度性壁壘,從而構成行政性壟斷,在自然狀況下,將會發生價高質次和“產量”偏低的現象,由此導致較為嚴重的效率損失。一旦制度性進入壁壘被破除,行政性壟斷便難以為繼,在充分競爭的壓力下,上述不利于公眾的現象便可得以根除。
顯然,在以上兩種不同的市場環境或市場結構下,盡管機構的目標都是利潤最大化,以及所有機構都試圖確定于己有利的價格與“產量”,但由于競爭程度的不同,結果卻產生了很大的差別。所以,詬病機構的利潤最大化目標而非所處的特定的市場環境或市場結構,不啻是無的放矢的。以上分析還進一步表明:競爭性地提供醫療服務(在一定的“技術”要求下),不僅應當成為任何個人或機構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,而且只有競爭性地提供服務,對于整個社會而言,才能保證醫療行業處于相對合意的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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